精神或智力殘障人士,可以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嗎?
答: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做法。有些法院認為,精神或智力殘障人士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直接否認其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資格,裁定駁回起訴。
有些法院認為,精神或智力殘障人士作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訴訟程序的法定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配偶是其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但由于原、被告不能相互代理,法定監護人由第二順位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擔任,也就是說,原告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代理其離婚訴訟。
有些法院則進一步認為,配偶是其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不能直接由第二順位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擔任,必須先通過民事特別程序變更法定監護人后,再起訴離婚。
必須指出,現行司法判決有不少將精神、智力殘障人士直接等同于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經民事特別程序就"一刀切"地否認殘障人士的資格,這種做法是非常欠妥的。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完種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