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無需領導批準
請問,我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還需要領導批準才算真正辭職嗎?
期待您的答復。
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并未對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附加其他條件。據此,您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領導批準。同時,建議您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未順利交接給公司造成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