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〇一、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三期”內女職工的合同,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該女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認定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百〇二、女職工在“三期”內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除要求經濟補償外,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及福利待遇至“三期”期滿的,對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予支持。
一百〇三、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應由用人單位按該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包括加班工資在內的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