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補訂勞動合同和倒簽勞動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后仍有補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由此,用人單位補訂勞動合同后,仍然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所以即使雙方后來補訂了勞動合同,仍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
但是如果勞動者愿意將勞動合同的期間溯及于之前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應視為其放棄了二倍工資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