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限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向用人單位提出。
如果勞動者沒有在雙方正在履行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勞動合同就依法終止了。
而終止后,勞動者就再無理由和基礎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在前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提出,否則就應視為其放棄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