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日期與實際不一致能否備案?
近日,我發現自己領取的工資比勞動合同約定少了400元。我找公司問詢,公司答復說,我上個月有4次遲到,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每次需扣100元工資。我不承認自己有過遲到,公司便拿出門衛制作的、沒有任何人簽字的遲到記錄予以證明。
請問:在我不認可該遲到記錄,公司也沒有任何其它證據證明我遲到的情況下,公司究竟能否扣我工資?
讀者:胡麗麗
胡麗麗讀者:
姑且不論公司扣發你工資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僅從證據上看,公司也不得僅憑門衛自制的遲到記錄來扣付工資。
一方面,公司必須就其扣付工資的合理性提供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既然公司主張你存在遲到現象,并以此扣除了你的工資,那么,在你不認可門衛制作的、沒有任何人簽字確認的遲到記錄的情況下,公司必須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由于與你“遲到”有關的其它記錄,如監控視頻、簽到記錄、打卡記錄等均為公司所掌控,且你與公司的爭執屬于勞動爭議事項,從這一角度來看,公司也必須用更加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而不能單純以門衛記錄為唯一憑證。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你不認可公司自制的遲到記錄,公司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你存在遲到的事實,因此,其只能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