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到期續簽環節的應注意的重要法律事項主要有: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除非勞動者本人愿意不再續簽,不然只要是單位不續簽,單位就要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不予續約的,應支付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合同終止時前推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1. 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發送《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意向書》,確認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意向。
2. 如果未與員工協商續簽或不續簽事宜,而繼續工作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主張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解除,視為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所以,用人單位如果不想繼續錄用員工,必須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出到期不續簽的意思表示。
3. 關于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寬限期,各地的規定不同,北京無寬限期,上海、浙江、廣東司法實務中認為有一個月的寬限期。
簡單說:
無寬限期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的次日簽訂;
有寬限期的,應在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簽訂。
否則,將面臨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風險。
4. 如果用人單位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在降低條件下與員工續簽,員工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用人單位無故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工作環境、工作地點。
工作環境及工作地點變更是否視為變更條件,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5. 用人單位及員工確定續簽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次日簽訂《勞動合同》。
6. 如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向員工發送《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
如員工收到續簽意向書后,反饋不同意續簽的,公司應及時向員工發送《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
7.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應與員工簽訂勞動關系終止協議書,明確終止原因、補償金額、雙方無債權債務等信息。
勞動者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在公司工作,此時,存在著事實的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員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在公司與勞動者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如果公司繼續使用勞動者,就應當嚴格尊守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的風險。
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