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輛缺陷導致事故 向誰索賠由受害人定
隨著機動車的增加,因車輛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應該向誰索要賠償呢?以下3種情況的處置表明:可由受害人自行決定向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賠。
【現象1】
機動車因缺陷造成事故
2020年1月3日,李先生駕駛新買的車回家時,連車帶人墜入山谷身亡。經技術鑒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剎車系統失靈。李先生的妻子要求車行賠償損失,車行則以剎車系統與其無關、應由生產商負責為由拒絕。
【點評】
車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機動車缺陷導致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主體是機動車生產者和銷售者,受害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賠償,也可以要求兩者共同賠償。
【現象2】
安全氣囊因缺陷未爆開
一家汽車生產商發現其產品中有一部分安全氣囊在碰撞時不能爆開,但未能召回。2020年2月11日,邱先生因車速過快,在轉彎處遇前面來車避讓不及撞上石壁并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邱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邱先生家屬以汽車安全氣囊存在問題且與邱先生的死有直接關系為由,要求生產商和銷售商賠償,但遭拒絕。
【點評】
生產商和銷售商應當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6條、第47條分別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本案中,生產商知道其產品存在缺陷但未召回,進而導致邱先生死亡,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銷售商先承擔了賠償責任,其可以向生產商追償。
【現象3】
“警示說明”有缺陷導致肇事
2020年3月20日,王女士購買一輛小車。雖然該車在操作駕駛上有特殊性,但銷售商沒有作出任何說明。銷售商隨車交付的也是英文的,既沒有警示標志也沒有中文警示說明。3天后,王女士開車時因操作不當發生側翻并受傷。生產商和銷售商則以其不存在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
生產商和銷售商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產品質量法》第27條、第46條分別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薄氨痉ㄋQ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也就是說,生產商、銷售商違反法定義務,沒有提供應當提供的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同樣構成缺陷。王女士正是因為該缺陷發生了交通事故,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另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span>
第48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這一角度上看,王女士同樣有權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