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網
原標題:女員工在家辦公被勒頸致死,算工傷嗎
來源:新京報 王琳(學者)
疫情期間在家辦公時遇害,算是工傷嗎?日前的一則熱門,引發公眾對此問題的討論。
據媒體報道,6月18日,黑龍江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女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時,被一男子入室用數據線勒頸致身亡。被害人家屬認為柴媛應被認定工傷,其單位也同意協助申報。大慶人社局先是表示柴媛不屬于工傷,后稱已受理申請,但目前還沒有結論。
確定遇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的因果關聯是重點
歸結起來,爭議集中在兩個問題:一是在家辦公時,家算不算工作場所?二是因刑事案件遇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一個問題其實是個偽問題。
受害人所在單位要求員工在家上班,受害人接受單位安排在家辦公,也有相關證據證明當天她的確在家辦公。
在此情形下,將“家”視為工作場所并無異議。
有人認為“家”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延展,在我看來,作為辦公時所處位置的“家”,就是工作場所,而非工作場所的“延展”。如果連這一點都不能確定的話,誰還愿意在家辦公或回家加班呢?
第二個問題才是真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里清晰地給出了認定工傷的三個基本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
該條第三款也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柴媛在家遇害,并非“事故”,而是“意外傷害”。就此而言,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這兩個要素,柴媛已具備。
但其遇害的“因”,從目前的報道看,還不能確認是她“履行工作職責”。
以湖南新晃“操場埋尸案”受害人鄧世平為例,鄧世平老師是在履行其工作職責過程中,得罪了學校工程承包人而慘遭殺害。現在鄧世平已被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這合法合規。
柴媛被害和鄧世平被害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后者是因其職務行為而起,前者與她的工作還未建立因果關聯——至少就現有信息而言是這樣的。
換言之,眼下得確認,當事人柴媛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遇害。
也因此,進一步確定柴媛遇害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就成為當地有關部門處理這起申請工傷事件的難點。
由于當事人都已死亡,這其中的難度顯然不小,也成為考量當地有關部門行政智慧的難題——既不泛化也不收緊理解,理應成為有關部門即時校準的原則。
此外,刑事案件中,加害人是直接責任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雖然有明確的責任人,但刑事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和工傷保險之間,并非是相互排斥的關系,這些本可并行不悖。鄧世平老師被認定工傷,就是很好的例證。
進一步而言,即便嫌疑人沒有墜樓身亡,柴媛家屬申報工傷與其索要民事賠償也并不矛盾。
遺憾的是,嫌疑人在逃亡期間已墜樓身亡,這也意味著,讓加害人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基本已不可能。
工傷保險不是萬能險
法不外乎情理。工傷保險本就是情法交融的制度設計。
一方面,工傷保險為職工撐起了一把“法律傘”,使職工在遇到工傷時能夠迅速且方便地獲得理賠,而無須再卷入耗時且費力的仲裁或訴訟中。
工傷保險也為企業奉上了一顆“定心丸”,只要履行了工傷保險義務,即便遇上突如其來的工傷賠償,也不會因此打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又有其相對固定的保障范圍,它畢竟不是一個萬能險,什么都可以往里裝。
在工傷保險之外,還有意外險、平安險、人身險等不同種類、不同形式的保險,可供分散意外的風險。
我認為,在工傷保險補償之外,也應有其他社會保障和政府保障舉措,可化解柴家痛失親人的困頓。
在網上,很多人認為工傷認定不應太“保守”,并將此事跟之前的很多爭議性案件——如“廊坊法官在家寫判決急病身亡,市人社局不認定工傷遭法院駁回”、“長沙一女子值班期間遭性侵,市人社局不認定工傷遭法院駁回”等進行打包解讀。
這番觀點本身并無問題,也反映了民眾的現實訴求:對工傷確實不宜“收緊式理解”。但不收緊式理解,不意味著要泛化理解,而是要拿捏好寬嚴有據的平衡,該認定就認定。工傷險有其“功能范疇”,不能替代其他應有的社會救濟措施,也不能“該激活卻不激活”。
柴媛不幸遇害能否認定工傷,與她的家庭狀況無關,與加害人是不是墜樓也無關。最終的工傷認定,還得回到事實、回到現行法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