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
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村(居)委會、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本村(居)委會、單位、社會團體公民。
職工委托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自然人作為代理人的,受委托的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