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仲能的仲裁時效有何規定?
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件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通成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黨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