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辦案時限有何規定?
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