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爭議過程中,哪方負有舉證責任?
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如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否要求用人單位提供?
答:勞動爭議仲裁活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同時,由于勞動關系存在一定的人身、人事、工資等特殊法律關系,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一些材料或者檔案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客觀上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以證明案件事實,即“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