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爭議案件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或事實;
2、原、被告之間的勞動爭議已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或勞動仲裁委員會已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原告提供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送達證明原件一份,且應在裁決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原告之日起15日內起訴,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則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4、訴訟請求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行為;
5、屬于本院管轄。
注:期間按照日、月、年計算,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二、 起訴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一)勞動者作為原告時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起訴狀原件(按被告人數+1份);
2、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沒有身份證,則需提供戶口本復印件一份),并核對原件;
3、被告的主體資料復印件一份(工商登記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
(1)如果用人單位是經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作為被告,并提供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打印的被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信息查詢單一份及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一份;
(2)如果用人單位未經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列用人單位的負責人為被告,需提供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打印的用人單位未登記注冊的證明一份;
(3)如果用人單位是個體工商戶的,列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被告,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提供個體工商戶的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信息查詢單一份及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一份。
4、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或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原件)、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送達證明原件各一份。
5、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按被告人數+1份)。
6、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請提供相應委托材料。
7、一份仲裁裁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多個申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應各自準備自己的起訴材料分案處理。
8、仲裁裁決有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勞動者如同時對終局和非終局兩份裁決不服,應根據不同裁決書中申訴請求分開立兩宗案件,分別準備兩宗案件的起訴材料。
(二)用人單位作為原告時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起訴狀原件(按被告人數+2份);
2、(1)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原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一份;
(2)如果原告是個體工商戶的:列營業執照上的字號為原告,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提供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或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原件),或者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送達證明原件及勞動仲裁裁決書復印件一份;
4、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被告人數+1)份。
5、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提供相應委托材料。
6、 一份仲裁裁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對多個申請人的裁決事項不服,應按申請人的人數準備多份起訴材料。
7、用人單位只能對非終局的裁決起訴;對于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