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構建和諧的意見》,對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進行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歷來高度重視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明確提出“努力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這一重大命題,為我們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為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論述,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深入發展,本版開設《推動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專欄,邀請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理論探討,以期為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思路與借鑒。敬請垂注。——編者
●觀點
保障新
隨著“三新”經濟的蓬勃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不斷壯大,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力量。與此同時,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成為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需要面對的新課題,也引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廣泛關注。圍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筆者從定位、改革和制度3個角度談一些理論思考。
第一,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核心是定位。當前,隨著信息技術革命的深入發展,特別是疫情發生以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大幅增加,不僅促進了經濟社會秩序全面恢復,還成為“保就業”的重要引擎。雖然在就業渠道、勞動管理等方面,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與傳統就業形態有不同之處,但是從法理基礎上看,其作為勞動者的性質和身份沒有改變。勞動法既要承認這種地位,更要用周全的保障將這種地位落到實處。對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和其他用工主體之間的關系,存在不同的認識是正常的,但是無論怎樣界定這種關系,勞動法都不能忘卻保護勞動者、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初心,不能放棄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之間尋找最大公約數。這是社會主義國家勞動法的使命,也是社會各界必須共同守護的底線。
第二,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關鍵是改革。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救濟面臨著許多現實困難,突出反映為“三難”,也就是關系認定難,從業者與平臺及相關企業的關系性質界定不清;權益保障難,從業者缺乏維護權益的實體依據和程序渠道;政府監管難,相關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明,執法標準和裁判標準不一致。對此,當務之急是發揚改革創新精神,研判現實問題,有針對性地出臺前置性權益救濟方案,發布典型
第三,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基礎是制度。今年7月,人社部、全總等8部委出臺了《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富有中國特色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正在形成。制度是定位的集中體現,也是改革的主要成果,更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保障。因此,制度的設計應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預測性。一是立足當前,補齊急缺的制度短板。加緊試點和推廣職業傷害保障制度、勞動定員定額確定制度、勞動算法監管制度等;進一步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更加關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在規則制定、糾紛調處、國際合作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二是著眼長遠,加快完善相關
總之,應著力加強對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理論研究、制度設計和實踐創新,促進新就業形態規范有序發展,切實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推進實現共同富裕過程中共享發展成果。
(作者葉靜漪 為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北京大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