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002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5〕102號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合同法,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2014年我部公布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暫行規定》主要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用工比例,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責任以及用工比例調整過渡期等作了具體規定。
一、關于資金保障制度
提高最低注冊資本是確保勞務派遣單位具有足夠資金支持其規范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措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將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有的注冊資本從五十萬元提高到二百萬元,體現了從嚴規范勞務派遣的精神,提高了勞務派遣公司履行義務和抵抗風險的能力,是法律層面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主要手段。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二百條分別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與一般的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不同,勞務派遣用工中存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當事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安排下從事勞動,為防止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后以沒有直接勞動關系為由逃避責任,或者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為了促進勞務派遣單位監督用工單位履行法律和協議確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上述規定較好地保障了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等方面的權益。從目前實踐情況看,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由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后再由勞務派遣單位發放,或者由用工單位直接發放。對于您提出的要求勞務派遣單位繳納保證金的建議,我們將根據勞務派遣的實際發展情況,積極予以研究,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二、關于監管制度
勞務派遣業務作為經營勞動力的特殊業務,對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事前監管,新修訂勞動合同法設置了前置審批程序,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從事中監管方面看,我部2013年6月20日公布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下列事項:(一)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二)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三)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四)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五)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六)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七)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該年度報告制度為加強對勞務派遣的事中監管發揮了積極作用。從事后監管方面看,《實施辦法》加大了對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關于異地派遣備案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下一步,我們將結合勞動用工備案工作,進一步提升企業用工備案的實效性和準確性,不斷完善地區間執法機構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對異地派遣的有效監管。
三、關于劃分法律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被派遣勞動者的法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承擔工資支付(包括加班工資)、費繳納、經濟補償、申請工傷認定等義務和責任。由于勞務派遣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雇用和使用相分離,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容易利用勞務派遣的特殊性,轉移用工風險,規避法律義務。對于實踐中存在的部分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推諉涉及工傷職工的責任問題,《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對于工作中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明確了各方的法律責任,其中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上述規定與您提出的“誰受益,誰負責;誰侵權,誰負責”的原則是一致的。
下一步,我們將全面推進勞務派遣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行政許可與監管緊密結合起來,加強對勞務派遣的動態監管,及時掌握并研究解決勞務派遣法律法規施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