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民政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統戰和社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社會工作服務購買活動,提升社會工作服務購買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規范指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規范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行為,提高政府采購社會工作服務質量效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深圳市關于提升社會工作服務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市、區國家機關、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社會工作服務的,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規劃、指導監督以及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實施。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確定本系統、本行業社會工作服務需求,編制和申報項目預算,向同級民政部門申報社會工作服務計劃并具體實施。
第五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和購買內容
第六條 市、區國家機關、團體組織是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七條 依法成立且業務范圍包含提供社工服務和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承接主體:
(一)參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采購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
(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三)未依法繳納稅收或者社會保障的。
第九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承接主體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一)同一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不同承接主體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二)同一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不同承接主體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第十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的社會工作服務是指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與技能,提供幫困扶弱、情緒疏導、心理撫慰、精神關愛、行為矯治、社會康復、權益維護、危機干預、關系調適、矛盾化解、能力建設、資源鏈接、社會融入等方面的服務。具體包括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輔導、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衛生健康、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16個社會工作服務領域,以及、法規規定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領域社會工作服務。
第十二條 以下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事項: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三章 項目預算和采購需求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應當是納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庫中的項目。特殊情況下需要實施項目庫以外項目的,經本級民政部門組建的評審專家組會議審議通過,經本級民政部門決定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對本部門本單位服務人群開展需求調查,根據社工服務實際需求數量、規模設置社工服務項目的崗位,科學編制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確保預算的完整性、合法性、準確性。
第十五條 購買主體負責提出采購需求并制定采購文件。購買主體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應當提出采購需求并確認采購文件。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考查承接主體的履約情況、人員儲備、服務經驗等專業服務能力和綜合保障能力水平,不得將承接主體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指標因素。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可以根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要求,明確承接主體的條件,但不得有下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承接主體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承接主體;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承接主體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非法限定承接主體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四章 項目采購
第十八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在當年度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集中采購,符合法定情形、申請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在當年度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由購買主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依法自主選擇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不包括競價、跟標等其他采購方式),其中選擇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的,由購買主體按照本單位內控制度的有關程序決定。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實施調整的,從其規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購買主體的單位內控制度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指引。
第二十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購買主體應當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實施采購。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購買主體可以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采購或者自行采購。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應當成立采購小組,負責采購項目的評審和定標。
采購小組由購買主體本單位5名以上單數工作人員組成,成員除需求部門工作人員外,還應當包括熟悉采購法律法規、財務知識的人員。特殊情況的,采購小組可由3名以上單數工作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可以采用公開招標、三方比價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實施采購。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項目范圍和金額標準等,按照市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購買主體自行采購,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由購買主體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采購,由其通過發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潛在承接主體參加投標,組織政府采購專家庫專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標準及評標方法確定最終承接主體。具體流程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自行采購,采用三方比價方式的,由購買主體通過定向邀請或者公開征集等方式邀請3家以上潛在承接主體提供社會工作服務,在響應方案滿足購買主體實質性需求的候選承接主體達到3家以上的前提下,按照采購文件約定的定標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具體流程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合同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采購人)應當與服務承接主體(中標供應商)簽訂購買服務項目書面合同。項目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應當符合采購文件的規定,具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合同雙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在合同期限屆滿后可以續簽合同,續簽不得超過2次,合同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6個月。
續簽合同期限不得長于上一合同期限,且續簽手續應當在上一合同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履約評價等級為優秀的優質服務合同,可以給予合同續期獎勵,合同可以續期24個月,續期最多不得超過2次,續期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得改變。
優質服務合同的評定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將合同副本抄送同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備案。
項目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將合同副本抄送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履約驗收
第二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合同履行屆滿后組織履約驗收。合同期限12個月以上的項目合同,購買主體應當組織合同中期履約情況檢查。
第三十條 購買主體可以成立驗收小組自行組織履約驗收,也可以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組織履約驗收。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的,購買主體應當參與履約驗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履約驗收應當以項目合同、采購需求文件和中標文件的約定和要求為標準。履約驗收結果為不合格的,購買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承接主體責任,并將履約驗收結果在市、區民政部門網站公示。
第七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二條 購買主體和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采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公告等采購信息。
第三十三條 購買主體和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其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規定的格式編制,遵循格式規范統一原則,并確保在不同網站發布的同一政府采購信息內容一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區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區實施辦法。深汕特別合作區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自2022年1月7日起實施,試行3年。
附件:1.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采購需求文件(參考)(略)
2.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類項目履約評價表(參考)(略)
3.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類項目合同(參考模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