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年1月1日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近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并擬于明年1月1日實施,我市優化營商環境由此開啟新的篇章——從“想方設法”到“特區立法”。
《條例》在總結我市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吸引綜合試點改革實施方案內容,圍繞當前營商環境的“痛點”“堵點”進行了一系列全新制度設計。其中,要求政府在采購和工程招標不得設立預選供應商名錄,以確保公平公正。
允許境外專業機構和人才在深圳提供服務
《條例》進一步放寬了市場準入。明確我市實施國家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并根據國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授權,規定允許具有國際通行資質資格的金融、稅務、建筑、規劃等境外專業機構和專業人才按照規定在深圳提供專業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深圳發起設立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條例》還為政府采購“劃紅線”,規定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不得實施事先確定供應商名單、設立預選供應商名錄、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供應商以及設置超出采購目的的資質、規模、注冊地等非必要條件的行為排斥潛在投標人。
探索建立涉企綜合協調審查機制
為市場主體提供政務服務的水平是影響一個地區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
《條例》進一步深化許可制度改革,明確規定本市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證明事項,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
政府涉企政策涉及多個部門,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這是實際中市場主體反映較多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條例》提出建立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服務平臺,統籌協調市區街道相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公用事業服務單位等為市場主體提供相關服務。同時要求探索建立涉企政策文件綜合協調審查機制,避免部門間政策矛盾沖突,增強政策實施效果。實行優惠政策集成服務模式,編制優惠政策清單,并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主動告知有關優惠政策。
未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簡化或豁免環評
《條例》根據國家綜合改革授權,在工程建設領域進行一系列創新。
——改革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規定在已經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域,制定重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管理名錄,未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應當簡化或者豁免環境影響評價。
——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市場主體在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工程項目的,可以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評審。
——探索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力求在降低企業成本的同時進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質量。據介紹,該保險制度已在英、美、日等多國推行,一旦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業主可以找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屬于保險責任的部分,保險公司全程介入,以修為主,以賠為輔,快速解決業主后顧之憂。
探索實行靈活用工制度
為適應不同市場主體的用工需求,促進人才交流和,減少市場主體用工壓力,《條例》變通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共享用工”作為相對靈活的就業模式,緩解了就業和用工的雙重困難。結合這項抗疫經驗,《條例》要求人力資源保障局應當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通過用工余缺調劑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立法保障信用懲戒不濫用
近幾年,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長足發展,“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懲戒格局初步建立。但是,一些地方也出現了濫用“黑名單”等情況,造成負面影響。
《條例》對運用信用懲戒進行了規范,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市場主體實施失信懲戒的,應當制定失信懲戒具體辦法,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按照失信主體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分級、分類規定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制度。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核實并反饋結果,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當立即予以更正或者撤銷,并消除不良影響。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失信懲戒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我市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破解企業“注銷難”
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今天正式公布,并擬于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企業 “出生容易死亡難”這一窘境,新法創設性地提出企業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使得“失聯”和“僵尸”類名存實亡商事主體有了強制退出機制。
創設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
《若干規定》于2013年實施,是我國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規,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極大地優化了我市營商環境,深圳的商事主體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生長。
然而,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由于注銷困難,我市商事主體中的“失聯戶”和“僵尸戶”也逐年增多,嚴重威脅市場交易安全,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
為及時清理這兩類商事主體,本次修法創設了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對商事主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或者未辦理終止歇業登記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將其除名;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依法被責令關閉”“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體六個月內仍未辦理申請注銷登記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依職權將其注銷,該商事主體資格消滅。
商事主體注銷后,其債權債務并不因此滅失,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也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撤銷注銷決定,恢復登記進行清算。
允許特殊情況代為注銷
注銷程序復雜,也是導致許多商事主體逐漸演變為“失聯戶”和“僵尸戶”的重要原因。為此,本次修法擴大了簡易注銷制度適用范圍,規定商事主體債權債務已經清算完結或者沒有發生過債權債務關系的,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針對實踐中由于部分商事主體或者國家機關等已經注銷或者撤銷導致其管理的企業、分支機構無法辦理注銷的情形,新修訂的《若干規定》創設性地允許代為注銷,可以由該已經注銷商事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投資主體代為辦理。
實施個體工商戶自愿登記制度
自然人自主
今年以來部分商事主體因疫情等因素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其仍有較強的經營能力,待情況好轉時仍可以重新經營。為助力商事主體度過經濟不活躍期,節省維持成本,《若干規定》借鑒香港“不活動公司”制度,新增規定商事主體決定暫停經營,且在暫停經營期間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的,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進行申報歇業,仍保留其主體資格。
跨行業保護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
商標、企業字號作為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是代表企業商譽和實力的重要無形資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曾于2017年發布《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規定對馳名商標在商事登記時給予同行業保護,但鉆
針對這個問題,本次修法新增規定,除已經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外,商事主體不得將其他商事主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馳名商標或者知名字號作為其名稱中的字號,實現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跨行業保護。
港澳企業可在深圳直接登記
依據國家規定,境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開展經營活動,主要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子機構、代表機構等形式進行。
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區域一體化發展,需要吸引更多的港澳企業來深開展經營活動。《若干規定》放寬準入門檻,允許港澳企業在深圳直接辦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同時,將港澳企業在特區境內從事生產活動的范圍由上位法規定的特定幾類,全面放開為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