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機構場租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人社規〔2019〕7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鼓勵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發〔2018〕94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場租補貼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場租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創業,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發〔2018〕9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對新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場租補貼,以及對入駐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場租減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場租補貼,是指市級財政資金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商事登記及人力資源服務登記備案后,經營期限未滿24個月,在政府主導建設或資助的各類產業園、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等平臺外租賃自用辦公房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新設立機構)給予的租金補貼。
本辦法所稱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場租減免,是指市級政府部門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人力資源服務登記備案,符合市級財政資金建設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入駐標準,經批準已入駐產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入園機構)給予的場租減免。
第四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場租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級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新設立機構場租補貼的受理和審核。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對新設立機構場租補貼的資金發放,以及對入園機構場租減免的受理和審核。
第五條 新設立機構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連續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租金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新設立機構場租補貼的建筑面積最大不超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超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計算);實際租賃價格高于房屋租賃指導價的按指導價計算,無房屋租賃指導價的,可以按照《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第86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計算;場地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不含宿舍、會所、餐飲、百貨零售等非辦公用途,不屬租賃本集團公司、控股或者參股企業或隸屬同一集團的子公司的物業,不屬與其他公司注冊登記或共用的同一地址。
新設立機構實際經營期限已滿24個月,因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投資人)、經營地址、名稱、注冊資金、經營項目等內容重新辦理商事登記和人力資源服務登記備案的,不予補貼。
第六條 新設立機構申請場租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正常經營滿12個月,并依法納稅;
(二)經營項目以人力資源服務為主,人力資源服務營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50%(含50%)以上;
(三)已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場地租賃合同;
(四)機構無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立案調查及行政處罰;
(五)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六)機構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不良信用記錄,以及未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七)未享受本市其他辦公場租補貼或減免扶持。
申請新設立機構場租補貼的,應當在機構正常經營滿12個月以后至24個月以前提交申請,逾期未申請的,市、區人力資源部門不予受理。
第七條 場租補貼遵循自愿申報原則,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申請。新設立機構申請場租補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新設立機構向登記備案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場租補貼申請表》;
2.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補貼時間段的房屋租金發票、支付房屋租金的銀行憑證及單位記賬憑證;
3.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上一年度納稅憑證材料;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承諾書(包含申報項目、資料的真實性,誠信經營、合法納稅、未享受其它辦公場租補貼或減免扶持資金等內容);
6.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
7.新設立機構的開戶銀行和賬戶信息。
(二)區人力資源部門對于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于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材料;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區人力資源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單位。
(四)審核通過的,在區人力資源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擬補貼單位名稱、補貼金額等信息。對公示有異議的,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并完成異議處理。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區人力資源部門將補貼名單匯總報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原則上于次年4月份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賬戶。
第八條 入園機構入駐市級財政資金建設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自核準進駐當月起,以12個月為一個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場租租金按100%標準減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場租租金按50%標準減免,場租減免連續最長不超過48個月。
第九條 入園機構申請場租減免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正常經營并依法納稅;
(二)機構無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立案調查及行政處罰;
(三)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四)機構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不良信用記錄,以及未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五)達到產業園年度考核要求。
第十條 入園機構應當自審核入駐產業園后1個月內提出場租減免申請,之后每滿12個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請。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入園機構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場租減免申請表》;
2.經營發展情況報告;
3.房屋租賃合同;
4.承諾書(包含申報項目及資料、信息等真實性,誠信經營、合法納稅、無違法違規行為等內容);
5.入園滿12個月后提出申請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園區考核報告。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于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應當給予受理;對于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材料;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入園機構滿12個月后提出申請的,應當對園區考核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符合條件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并完成異議處理,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管理等有關規定,確定租金減免計劃,入園機構按照計劃享受場租減免政策。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場租補貼資金從市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有權對補貼資金的申請、發放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資金,違反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處罰。申請單位有申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不予辦理業務,5年內不再受理其本辦法規定的補貼資金申請;已審批但未發放補貼資金的,予以撤銷資格;已發放補貼資金的,予以追回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情況,制定差異化的優惠政策,對入駐本級財政資金建設的產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場租減免。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區級財政資金建設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可以按區級政府及其部門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享受場租減免。
第十六條 2018年11月1日后符合場租補貼申請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已入駐市級財政資金建設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分別申請場租補貼和場租減免。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