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母公司到子公司任職 員工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由于我工作能力強且成績突出,兩年前我被總公司提拔到其一家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一職,并要求我和子公司簽訂了合同。近日,因家庭變故,我向總公司提出回去工作。但總公司答復說,我要么留在子公司,要么解除勞動合同。
無奈,我選擇了后者。但就我的經濟補償金問題,總公司表示只能按我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即我此前在總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納入,其理由是我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已發生變化,且與子公司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請問:總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總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也指出:“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正因為你提拔到子公司任職,是根據總公司的自身需要,而非你自身的要求,所以,雖然你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已發生變化,甚至與子公司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你原來在總公司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