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ㄋ模┯萌藛挝坏囊幷轮贫冗`反、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萌藛挝辉趧趧雍贤忻獬约旱姆ǘㄘ熑?、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ㄆ撸┯萌藛挝贿`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八)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ň牛┯萌藛挝贿`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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