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第二十條和《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欠薪月數,以欠薪墊付申請受理之日的上月為起算點,向前連續推算6個月;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按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對需要通過爭議仲裁、訴訟解決及欠薪數額等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期間不計算入規定的月數。
每月欠薪數額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墊付標準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每月欠薪數額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墊付標準按照實際欠薪數額計算。不能確認欠薪數額的,按照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墊付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