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能否兩年以后再按照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例如,某公司職工鄭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是可以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考慮到鄭某工作的崗位非常重要,公司暫時沒有其他人能頂替,公司未對其進行處罰或進行了簡單的批評。兩年之后,鄭某工作任務完成,單位以鄭某兩年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