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者的重要合法權益。
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然而,實踐中仍有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責任,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部分勞動者不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下面一起看看,當遇到公司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如何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險權益呢?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劉某應聘到沈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600元,先后在多個工作場所擔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但保安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繳。劉某考慮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將來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因此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后的協商。
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某于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此后劉某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劉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失業保險金遭拒,故來到沈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中盛商務HR支招】
為了幫助廣大勞動者更好地應對社會保險爭議,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給予以下三個方面的提示:
第一、及時準確掌握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有義務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無論是通過網上查詢還是現場咨詢,勞動者都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納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第一時間發現斷繳、遲繳或未足額繳納的情況,及時依法維權減少損失。
第二、發生爭議時積極依法維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屬于勞動監察事項之一。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規定,對于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進行稽核。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社會保險權益被侵害的情況,無論在存續期間還是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勞動者都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立案或到當地社保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在社會保險無法補繳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及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第三、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保證書是無效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法定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必須遵守。任何用人單位都無權單方要求勞動者放棄社會保險權益,也不得通過自愿協商的方式免除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即使是已經被迫寫下放棄參加社會保險保證書的勞動者,仍可以通過法定途徑要求補繳或者追索賠償。
除了上述之外,提醒廣大勞動者,社保繳費可能暗藏這些貓膩:
1、不繳社保
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現實中,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稱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上,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外,還有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也是不可取的。
2、低繳社保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按最低工資或者低于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3、不及時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一些單位不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將影響員工、醫保報銷等相關待遇的享受。
作者單位:市中盛商務服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