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國家基本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的用藥保障水平,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及《2021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要求,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以下簡稱《2021年藥品目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及時做好支付范圍調整
《2021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860種,其中西藥1486種,中成藥1374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各地要嚴格執行《2021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和甲乙分類。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被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范圍,被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范圍。
二、規范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協議期內不得進行二次議價。協議有效期內,若談判藥品存在國家醫保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須由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將根據協議條款確定支付標準后,在全國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藥品上市,同通用名藥品的直接掛網價格不得高于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如談判藥品在協議期內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或納入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國家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和省級含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等情形,省級醫保部門可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同通用名藥品價格或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等,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
《2021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標準。
三、扎實推進推動談判藥品落地
《2021年藥品目錄》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20〕53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時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直接掛網采購。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要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1年藥品目錄》內談判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
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和《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結合本省情況,及時更新本省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名單,加強“雙通道”藥店管理,切實提升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水平。繼續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機制,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1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四、按時完成消化任務
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確保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消化任務。同時做好宣傳解讀,合理引導輿情。
五、規范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和中藥配方顆粒的管理
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完善程序,細化標準,科學測算,把符合臨床必須、價格合理、療效確切等條件的藥品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藥品調出支付范圍。
《2021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1年11月24日
鏈接: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2021年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
鏈接: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的通知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