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保養設備負傷,廠方應墊付費用
上個周末,正在休息的我被車間主任要求返廠保養設備。豈料,在維修期間由于機床突然倒下,我被砸成重傷。因我無力承擔醫療費用,只好要求廠方墊付。但遭到拒絕。廠方的理由是我是在休息日保養設備并不構成工傷,自然無權要求其墊付費用。
請問:廠方的說法對嗎?
廠方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你的情形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與之對應,你是在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能否構成工傷的關鍵無疑在于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的規定、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安排,從事相應勞動的時間。
你在休息日從事設備保養,雖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但卻是根據車間主任的要求。而車間主任行使職權自然是代表廠方的意見,即保養期間當屬“工作時間”。
另一方面,廠方具有墊付醫療費用的法定義務。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在門、急診及外埠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墊付,待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后,到機構按規定辦理審核手續。”
再一方面,你有權要求廠方先于給付。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也指出:“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