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數額有限制嗎?
常律師:您好!
我在單位工作了兩年多了。最近,因單位原因要與我解除合同,我們在談到經濟補償金時,有了不同的看法。我想了解一下:針對經濟補償金,有什么規定?是怎么計算的?關于補償的數額有限制嗎?
謝謝您的答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定,具體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于您咨詢的數額限制的問題,法律規定是: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