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轉診或登記、自行到市外就醫的住院費用的報銷
答:一、申請人屬于已辦理參保手續、足額繳交保險費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
二、參保單位、參保人未足額繳交或中斷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未足額繳交或中斷繳交的次月1日起,參保人停止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申請人,可繼續使用其個人賬戶余額;
三、參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市外轉診或常住內地就醫登記手續,到國內非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先行支付現金,其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報銷,但報銷比例降低30個百分點(注:參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市外轉診或常住內地就醫登記手續,到我市市外定點醫院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可使用其社會保障卡直接醫保記賬,但報銷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
四、參保人應在醫療費用發生之日(住院從出院日)日12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