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市醫保局關于做好參保單位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辦發 [2020]15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費申報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要求,維護參保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現就做好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月均繳費工資申報
(一)繳費工資申報時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參保單位,應按規定于每年1月,向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2021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工作,自2020年12月21日開始,至2021年1月15日全面完成)。
(二)據實填報繳費名冊。參保單位應在完成2020年12月核定繳費工作后,向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下載)《天津市參加社會保險職工2021年度繳費基數名冊》(以下簡稱《繳費名冊》),以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依據,據實填寫。
(三)承諾填報真實準確。參保單位《繳費名冊》填寫工作完成后,應向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申報2021年度繳費工資;同時以簽訂《承諾書》的方式,承諾填報的《繳費名冊》真實、準確、合法、完整。
二、年度繳費基數核定
(一)經辦機構受理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參保單位填報的《繳費名冊》,按照市人社局發布的202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為參保單位職工核定繳費基數。
(二)經辦機構依法核定。參保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報《繳費名冊》的,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市人力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7〕60號)規定,以參保單位上月職工繳費基數的110%核定繳費基數。參保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申請給予核定結算。
(三)拓寬渠道簡化流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統籌部署、預先安排,積極鼓勵并推動參保單位采取網上辦事大廳、電子郵件等不見面方式,完成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工作。對采取網上辦事大廳方式完成繳費工資申報的參保單位,不再報送紙質的《繳費名冊》及《承諾書》。
(四)繳費基數簽字確認。繳費基數核定工作完成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單位,在3個自然月內,對核定的繳費基數,開展職工簽字確認工作。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繳費基數簽字確認表》,由參保單位留存備查。
三、變更申報及核定繳費
(一)無變動免申報。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參保單位完成繳費基數核定及首月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對繳費變動情況,向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及時申報,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二)稅務按時征收。參保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系統升級,2021年1月15日12時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辦理企業社會保險費應繳費額核定業務,2021年1月15日16時起稅務機關停止辦理企業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業務,2021年1月21日0時起,以上業務恢復正常。
(三)基數批量調整。自然年度內,市人社局重新發布繳費基數標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參保單位年初申報的“上年月均工資收入”,對當年已核定繳費基數的職工,按照新的標準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四、疫情防控及經辦服務
(一)經辦機構要在嚴格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礎上,加強經辦大廳人流總量控制,有力有序疏導分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增加對外窗口數量,確保辦事企業和群眾快進、快辦、快出、快速分流。
(二)經辦機構應增加經辦大廳服務指導人員,指導辦事企業、群眾通過自助設備或網廳辦理,有效分流窗口經辦壓力。對于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根據實際情況開辟綠色通道,妥善安排優先辦理。
(三)經辦機構要暢通咨詢服務渠道,切實保證經辦大廳咨詢服務臺、電話咨詢和微信人工客服力量充足,保證咨詢電話暢通,堅持統一口徑、耐心禮貌做好咨詢服務,不斷提高經辦服務效能。
附件:承諾書
市人社局 市稅務局 市醫保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