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市社會保險已經提前實現了大病保險全面覆蓋,目前全市約1168萬基本保險參保人均可享受大病門診待遇,最高報銷比例可達90%。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提出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
目前深圳市可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的病種分為七大類
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
列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器官移植后門診用抗排斥藥;
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
血友病專科門診治療;
再生障礙性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地中海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顱內良性腫瘤專科門診治療。
大病門診待遇享受比例
門診大病待遇享受比例與參保人連續參保年限掛鉤,連續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滿12個月未滿36個月、滿36個月的,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60%、75%、90%;原已核準認定為門診大病的,維持原來的支付比例不變。患者在完成門診大病認定后,在區級以上醫院治療均可享受門診大病待遇。
為了保障醫保參保人患門診大病的醫療待遇,早在2008年我市出臺了《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管理辦法》,該辦法將門診大病分為兩類,都需要經過審核認定,僅限部分醫保參保人。
2014年1月1日實施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將我市所有的醫保參保人納入了大病門診的范疇。參保人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自其申請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連續參保時間未滿36個月的,自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住院享受的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如何規定?
答:一、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二、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1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5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10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15萬元;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20萬元;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100萬元。
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住院享受的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如何規定?
答:一、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二、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1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5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10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15萬元;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20萬元;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100萬元。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住院享受的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如何規定?
答: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享受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是如何規定的?
答: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1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5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10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15萬元;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20萬元;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