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已辦理常住內地就醫備案的參保人在備案醫院住院費用報銷 |
依據 |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條 件 | 一、申請人屬于已辦理參保手續、足額繳交醫療保險費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 二、參保單位、參保人未足額繳交或中斷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未足額繳交或中斷繳交的次月1日起,參保人停止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申請人,可繼續使用其個人賬戶余額; 三、已辦理常住內地就醫備案的參保人,在備案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的。 四、參保人應在醫療費用發生之日(住院從出院日)日12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材料 | 一、原始收費收據(原件1份); 二、費用明細清單(原件1份); 三、門診病歷(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的住院病歷(需到醫院病案室復印:入院記錄、醫囑單、手術記錄、出院記錄及相關檢查報告單)(復印件1份); 五、疾病診斷證明書(急診住院續出具醫院急診證明)(原件1份); 六、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七、參保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委托他人代辦的應當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八、參保人銀行存折或銀行卡(深圳開戶工行、建行、農行、中行)(復印件1份,驗原件); 九、《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本事項無辦事表格 |
申請受理機關 | 參保人屬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分局醫保科。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綜合大廈;羅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號物資大廈;南山分局:南山區南新路3024號;寶安分局:寶安區2區湖濱路5號社保大樓;鹽田分局:鹽田區海景二路工青婦活動中心;龍崗分局:龍崗區中心城龍翔大道8031號;光明分局:光明新區光明大街社保大樓;坪山分局:坪山新區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號;龍華分局:龍華新區觀瀾街道泗黎路300-2。咨詢電話:12333,投訴電話:83460096。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決定機關 | 參保人屬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社保分局醫保科。 |
程 序 |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當場又不能補正的,受理部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一次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機關接收申請材料后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請; (三)審查批準。 |
時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辦結。 |
救濟權利 | 申請人對深圳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務不滿的,可以向深圳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信訪部門投訴。申請人對決定機關作出的行政服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務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機關或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務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單》,自申請人收到之日起有效。不規定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經參保人屬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社保分局醫保科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銷。 |
收 費 | 不收費 |
年審或年檢 | 無年審 |
名單名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