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的身體健康,進一步完善少兒保險制度,市政府決定將少年兒童及大學生醫療保險納入住院醫療保險。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少年兒童和大學生可參加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中的住院醫療保險。
(一)本市經、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批準設立的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與職校(不含大專段)(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在冊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少年兒童,和具有本市戶籍未入學、入園的未滿18周歲少年兒童。
(二)具有本市戶籍,在市外定居或就讀但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
(三)本市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在冊的非本市戶籍,與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的少年兒童,且其在申請參加少兒醫療保險時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滿1年以上的。
(四)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學校)、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少年兒童和大學生繳費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中的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執行。即月繳費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8%,其中0.6% 為基本醫療保險費、0.2%為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繳費由少兒家庭繳費和財政補助兩部分組成。
三、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少年兒童和大學生,按我市非從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的財政標準給予醫療保險費補貼,每人每年200元。醫療保險費補貼由市財政統一撥付。
醫療保險費補貼按非從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的補貼發放辦法進行發放。
四、市社會保險機構每年9月份統一辦理少年兒童和大學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征收當年9月至次年8月的住院醫療保險費。
五、本市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及高校的在冊學生統一由其所在學校辦理參保手續;具有本市戶籍未入學、入園或在市外定居、就讀的未滿18周歲少年兒童,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參保手續。辦理參保手續時應由學校或街道辦事處向社會保險機構提供居民戶口簿、計劃生育證明、用于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托收銀行賬戶存折等資料。
六、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少年兒童和大學生,自辦理參保手續、足額繳交醫療保險費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保險的各項待遇。
本市戶籍的新生兒在入戶1個月以內辦理參保手續的,且能夠提供出生證明和母親身份證復印件的,可從其出生之月起繳費,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入戶1個月以后辦理參保手續的,從申請當月起繳費,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七、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少年兒童和大學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其門診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的90%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記賬范圍,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80%支付。
八、深圳戶籍的低保家庭少兒免繳少兒醫療保險費,免繳的費用由福利彩票基金承擔。市民政局統一為低保家庭少兒辦理參保手續,辦理參保時應提交參保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九、未能提供本市計劃生育證明的少年兒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財政不予補助,繳費金額全部由其個人或家庭繳納。
十、本市高校、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及相關部門應積極協助配合完成少兒及大學生的參保工作,協助做好收集學生資料及社會保障卡的制作、發放工作。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其給予適當的經費補貼,該經費由市財政納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十一、14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可就近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或市內二級及二級以下醫院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年滿14周歲以上的參保人應當就近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未按規定綁定醫院或社康中心的,不享受門診待遇。
十二、原少兒醫療保險連續參保年限可與參保人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十三、參保人的就醫、轉診、結算、監管等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四、2010年9月1日前已參加我市少兒醫療保險,且在9月份參加了住院醫療保險的少年兒童和大學生,其參加少兒醫療保險的期限可延長至2010年9月30日,其在9月份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關于印發深圳市少年兒童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07〕164號)的規定享受待遇。
十五、本通告自201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市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少年兒童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07〕164號)、《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深府〔2009〕33號)同時廢止。少兒醫療保險結余基金并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
特此通告。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